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发布日期:2025-01-21
滕州市人民政府
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、噪音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北辛街道、荆河街道、龙泉街道、善南街道、东沙河街道。
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,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(一)机关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;(二)文物保护单位;(三)车站、机场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(四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,军事设施保护区;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服务机构;(七)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(八)旅游景区、商场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;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。
三、下列时段内,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(一)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;(二)中考、高考期间;(三)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。
四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和时段内,从事婚庆、宴席、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;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应当予以劝阻,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五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和时段外,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(构筑物)、地下管网、公共绿地抛掷;(二)在建筑物(构筑物)内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;(三)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(四)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。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,并消除安全隐患。
六、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、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23年1月6日发布的《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
滕州市人民政府
2024年12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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